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教授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系、部、室: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促进学院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经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719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7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设秘书1人(兼职),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委员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副教授委员由系部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120%差额提名、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另行制定,并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提名确定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在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1人为专任教授。

第九条  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主任委员(或1/3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核准、校长办公会议备案,不再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委员。同时按规定程序补选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并将变更情况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本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本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本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本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本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本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本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十)对本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本院发展中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本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会议次数,遇到重要情况和紧急事务可随时召开。院长、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1/3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确定的议题,由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2/3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1/2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教授委员会成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外出差、进修学习和生病住院,不能出席会议的。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当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回避。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在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决议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出决策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属于咨询、论证等内部治理其它事项的,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应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主要精神和形成的决议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部公开。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授委员会评议或议决事项时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对学院其他工作提出咨询或质询,具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五)支持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六)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建,按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学院支持教授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外国语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审议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生效,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核准、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