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
及经费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
年1月12日
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和科技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横向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工作,直接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项目,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循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有利于生产力的转化,又要有利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合作双方原则上必须签订技术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可签定合作协议书。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均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凡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其合同款必须进入学校帐户。无科研经费拨入者,不作为横向项目,不纳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学校科研处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学校技术合同公章。
第八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作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及验收(鉴定)方式、研究工作进度、研究经费的额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归属、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的项目不作为提职晋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我校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书原件原则上不少于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方,一份交课题组,一份交学校科研处存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合同签定卖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合同”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认定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的相关税赋由项目组承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数目以到达学校帐户数额为准并一律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信息开具票据。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为项目负责人建立相应的账户。
第十四条 经费入账后,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为研究总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的10%。其中学校6%,学院(部)4%。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 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在校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博士生一般不超过1500元/月。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项目组可提取不超过研究总经费(不含对方设备费)的25%作为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劳务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 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等费用。
(3) 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 仪器设备购置费。
(5) 实验室改装费。
(6) 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7) 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检验、化验、加工、测试等所需要的经费。
(8) 中介费:指按所签合同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
(9) 与项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
(10)绩效支出:项目结题后,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签定时,委托单位的设备费须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和价格。购置设备由科研处按照设备清单审核。在研项目中设备费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已经接收设备的证明;已结题的项目在结题后1年内提供委托方的结题证明,可以按本办法继续支出设备费。对方设备费结余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可结转为研制费,但需要补交管理费。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列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组享有使用权。对学科和科研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设备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经学校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的支持,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现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财务部门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在被转拨经费的项目合同中明确需要委托第三方合作研究的内容,并以此为依据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外协)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超标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横向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按照合同认真完成项目的研究,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项目组承担。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为依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出具的结算表进行结帐。课题的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存档。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遵循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也可作为绩效奖励由项目组提取,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学校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由项目组承担。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完成技术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横向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又称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学校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后,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到款额内扣除,不足部分由课题组自负。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且三年内不得承担各类课题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学院(系、部)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凡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才能延期。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要不断积累有关试验数据和技术资料,将项目执行情况按时报学校科研处。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总结、验收,并将技术资料送交学校科研处归档。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依照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技术开发等类课题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科研处同意,合同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研究成果需要委托其它技术贸易机构转让时,由课题负责人提前与学校科研处商定,由学校科研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书。
第三十条 课题完成后需进行鉴定的,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写出申请报告,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协调有关鉴定事宜。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成果完成并鉴定后,可根据情况向各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奖励。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该注重将横向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秘〔2014〕26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保证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其它厅局、马鞍山市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不得改变项目属性,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的管理;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科研项目负协助管理责任,依工作职能对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等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对经费支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组织。科研处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信息;学院组织动员,整合资源,评审推荐申报;限额申报的项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人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所在学院对项目完成的保障条件进行审查,科研处对申请书形式审查。
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立项以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科研处负责为项目独立建档、公布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指导负责人完成计划任务书。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签订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合作(外协)项目审核。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涉及经费转拨的必须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项目获批后,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需调整的,可另签补充协议。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到学校科研处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递交相关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完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科研处审核,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长期离岗,应办理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学院同意,报科研处备案。因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变更负责人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确认、学院审核、科研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认可。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后,按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项目结题时,应形成教学案例用于课堂或实践教学,归入项目科技档案。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经费决算报告(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十三条 对无故不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并追回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确保项目的完成。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批上报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学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该单位部分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科技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变更批复书、结题报告等资料,由科研处统一归档,并按年度移交校档案室。项目组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所有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拟购置仪器设备、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转)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于科研处存档。须送外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送财务处存档。
(三)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预算调整。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计划有重大调整而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或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三项支出费用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管理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对在校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博士生一般不超过1500元/月。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其支付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分段超额类推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暂无核定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核定比例计提间接经费,人文社科类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核定比例计提间接经费;其它项目按照安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计提间接经费。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1.管理费
中央财政和基金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计提,包括:学校4%,学院1%;国家社科基金管理费减半计提。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8%计提,包括学校:5%,学院(部):3%。
2.水电费、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等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统一核收水电费、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等,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计提。
3.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即间接经费中除学校核收的管理费、水电费、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费等以外,可以全部作为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在学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尊重项目负责人的意见,结合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绩,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对绩效支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科研处审核,财务处依据相关规定核定后发放。
2016年8月尚未验收结题的项目可以按照本办法安排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结题验收不合格者,绩效经费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外拨经费管理
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与外协单位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并明确外协合作内容和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纵向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第十九条 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的管理对于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由项目组按照直接费用遵循本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继续使用。
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课题,在项目结题1年后,经本人申请,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学校统筹安排结余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优先安排项目负责人使用。
因故终止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规定结余经费需要退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经费支出按照额度实现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参照《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秘〔2014〕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规定为准,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